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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正式發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0-09-02 09:19:16 來源:廢塑料新觀察 閱讀量:14632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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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生態環境部同意,8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塑料機械網 政策法規】《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生態環境部同意,8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觀察君評論:
 
  本辦法只針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后期的兩個環節“回收處理”和“監督管理”,不包括前期的生產銷售流通環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觀察君評論:
 
  包裝物:瓶、罐、桶、袋等;
 
  各種材質:塑料、金屬、玻璃、復合材料等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設施建設。
 
  觀察君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農藥包裝廢棄物直接涉及條款: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完善相關標準和措施,加強農用地農藥、化肥使用指導和使用總量控制,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登記,組織開展農藥、肥料對土壤環境影響的安全性評價。制定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適應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部分)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第二十九條(部分)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取下列措施:(一)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積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進行處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中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作用,鼓勵和扶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指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鼓勵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培訓。
 
  觀察君評論:
 
  總體責任劃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回收處理義務
 
  行業協會:回收處理中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作用
 
  專業化服務機構:回收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指導
 
第二章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調查監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布設縣、鄉、村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一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農藥使用者在施用過程中,配藥時應當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檢查員等農藥包裝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
 
  觀察君評論:
 
  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
 
  使用者使用后清洗包裝廢棄物,是非常好的措施,有利于后期回收處理,若能夠盡快完善建立此機制,將是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的一大進步。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 農藥生產者應當改進農藥包裝,便于清洗和回收。
 
  觀察君評論:
 
  農藥包裝方向:易資源化利用和易處置包裝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裝物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逐步淘汰鋁箔包裝物。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
 
  可降解,在本辦法中再次提及強調。
 
  國家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資源化利用和易處置包裝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裝物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逐步淘汰鋁箔包裝物。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
 
  觀察君評論:
 
  回收環節責任劃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整檢測廢棄物產生,指導建立回收體系,布設回收站點,明確管理責任;
 
  農藥生產者:承擔回收義務,改進農藥包裝;
 
  農藥經營者:承擔回收義務,設置回收站點,建立回收臺賬;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承擔回收義務,設置回收站點,建立回收臺賬;
 
  農藥使用者:清洗包裝物中殘留農藥,收集上交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三章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
 
  第十四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以外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
 
  資源化利用按照“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由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確定資源化利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資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防止危害人體健康。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資源化利用單位利用處置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觀察君評論:
 
  資源化利用:這是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整個流程關鍵的一步,決定回收處理的成敗,沒有做好資源化利用,其他環節做得再好也是無用。
 
  第十七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投入,給予補貼、優惠措施等,支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活動。
 
  觀察君評論:
 
  處理環節責任劃分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妥善儲存廢棄物;
 
  運輸者:防止污染環境;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承擔處理費用;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公示資源化利用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資源化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觀察君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化服務機構,指從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結:
 
  本辦法明確提出鼓勵支持建立“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和“資源化利用”,這是政策的進步,深刻抓住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痛點和難點。做好前期的清潔,方便后期的回收處理;做好資源化利用,決定整個回收處理流程的成敗。
 
  但本辦法也有不足之處:
 
  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沒有具體完整的措施,沒有明確獎懲制度,只停留在初步提出概念階段;
 
  資源化利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制定了各種限制措施,但沒有明確究竟該怎樣資源化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本身屬于盈利少的行業,相關從事企業少,沒有明確政策鼓勵措施,難以吸引企業和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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