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今后,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日前,農業農村部將出臺《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塑料機械網 政策法規】 今后,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日前,農業農村部將出臺《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農用薄膜殘留污染嚴重
據介紹,農用薄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我國農用薄膜覆蓋面積大、應用范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重使用、輕回收,回收主體不落實等原因,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一是殘留量大。根據農業農村部210個農用薄膜國控監測點數據顯示,西北重點用膜地區殘留量平均達36千克/公頃以上,高可達138千克/公頃,華北地區農用薄膜殘留量也達到20千克/公頃以上。
二是污染面廣。目前覆膜作物種類已從經濟作物擴大到棉花、玉米、小麥等大田作物,覆膜農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農用薄膜殘留。
三是使用不合理。為增加產量,盲目擴大覆膜面積,不考慮殘膜回收和污染問題;以前使用的大量超薄劣質農用薄膜殘留在農田中,不易回收,治理難度進一步加大。
因此,防治農用薄膜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監督管理制度。
規范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
為了便于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規范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在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
一是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對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進行區分,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
二是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銷售臺賬。
三是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同時,對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規定。
鼓勵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要求,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是農用薄膜的回收主體,為落實不同主體的回收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為鼓勵技術創新,提高農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發展,征求意見稿規定:
一是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二是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地方政府建立農用薄膜回收激勵政策。(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明確監督檢查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了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二是規定了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市場監督檢查。
三是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以及未及時回收農用薄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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