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新修訂的《歐盟廢物運輸條例》 (EU) 2024/1157 實施日期的臨近,歐盟向非OECD 國家出口廢料的期限變得更加緊迫。
隨著新修訂的《歐盟廢物運輸條例》 (EU) 2024/1157 實施日期的臨近,歐盟向非OECD 國家出口廢料的期限變得更加緊迫。該法規提供了有關向歐盟以外地區出口廢物的新規則。還包含針對廢塑料出口的規則,具體取決于類型和目的地。
從歐盟出口
出口廢塑料,包括清潔、無害的廢物(用于回收)(B3011)將受到“事先通知和同意程序”的約束。該要求將從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適用。
與其他廢物的情況類似,廢塑料出口商必須證明出口的廢物在其運往的接收國的設施中得到了適當的管理。因此,他們必須確保對此類設施進行獨立審核,證明這些設施以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廢物。該要求將從 2027 年 5 月 21 日起適用。
出口至非經合組織國家
自 2026 年 11 月 21 日起,將全面禁止此類出口,直至 2029 年 5 月 21 日。
在此期限之后,有興趣進口廢塑料的非經合組織國家應通知歐盟委員會,并展示其以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此類廢物的能力,以便將其列入進口廢塑料的非經合組織國家名單,廢物可以從歐盟出口。
進口歐盟廢塑料的請求只能涵蓋無害塑料廢物(B3011)。
出口至經合組織國家
歐盟委員會將監測向這些國家的廢物出口,特別關注廢塑料。如果擔心出口增加并可能對特定目的地國造成環境破壞,委員會將與該國進行對話。最終,如果不能以環境可持續的方式管理廢物,此類出口將被暫停。
歐盟委員會還負責編寫一份具體報告,以評估進口大量廢塑料的國家是否能夠以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這些廢物,此類出口是否會對這些國家造成重大環境或人類健康損害,以及進口的歐盟廢塑料是否有效。發往經合組織國家后不再進一步運往第三國。該報告應于 2026 年 5 月發布。
進口至歐盟
新法規維持了歐盟塑料廢物進口的現行規則。
如果出口國是《巴塞爾公約》的締約方或者經合組織國家,或者符合歐盟立法及《巴塞爾公約》第11條的雙邊或多邊協議或安排的約束國家,則允許將廢物進口到歐盟進行處置或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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