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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擬立法禁塑!規范農用薄膜生產及使用,最高可罰10萬元

2023-06-01 10:53:39 來源: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 閱讀量:20318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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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布通知,擬對《河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征求意見。

  【塑料機械網 質量安全】外賣塑料餐盒、購物塑料袋、奶茶塑料吸管……這些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的塑料制品,可能都存在著一定的環境污染隱患。
 
  為加強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限制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布通知,擬對《河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征求意見。
 
  【要求】去年3月,河南省已開始實施升級版“禁塑令”
 
  來,先了解下,什么是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根據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錄(第一批)》,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EVA)、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通俗來說,以往,你接觸到的一次性塑料外賣盒、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杯、一次性塑料吸管,其實很多都屬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其實,對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河南早有禁令。
 
  我國自2008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限塑令,自那時起,全國各省份針對自身情況,階段性制定和推出各種行動計劃和實施辦法。
 
  2022年3月1日起,我省出臺升級版“禁塑令”——《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根據規定,我省明確,要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生。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新規】A、擬制定明確禁塑名錄,規范農用薄膜生產及使用
 
  雖然已有相關要求,但仍有市民反映,不太明白哪種塑料制品是可以降解的,不知道現在市場上那些所謂的“可降解”是不是真的合格。
 
  這次立法,意味著未來辨別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將有據可查了。
 
  據了解,在此前立法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對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規定(草案)》擬細化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標準。
 
  《規定(草案)》擬對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名錄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禁止、限制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規定(草案)》明確制定了規范。
 
  生產上,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生產農用薄膜,確保產品質量。
 
  銷售上,農用薄膜銷售者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使用上,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不可降解廢棄農用薄膜,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回收和利用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合理設置回收網點,支持以舊換新、有償收購等方式回收廢棄農用薄膜。
 
  【新規】B、國家機關率先使用環保替代制品,個人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將以身作則。《規定(草案)》提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率先采購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
 
  對于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企業,鼓勵制定并執行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宣傳,免費刊載、播放公益廣告。
 
  相關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標語。
 
  對于廣大市民群眾,《規定(草案)》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同時,鼓勵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塑料購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新規】C、相關綠色環保企業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擬對違法者進行罰款
 
  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有怎樣的政策支持?又有哪些懲罰措施?
 
  《規定(草案)》提出,對替代材料和制品生產企業、廢舊塑料回收利用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綠色金融、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對于違反規定生產、銷售列入名錄內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草案)》明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草案)》還提出,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用于特定區域應急保障、物資配送、餐飲服務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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