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推薦展會
更多 > >
推薦專題
更多 > >
阻燃ABS塑料的技術標準與規范
1防火(阻燃)級abs
ABS屬于易燃材料,按照UL94標準屬于HB級別。ABS著火時燃燒速度快,并放出大量毒氣和黑煙,不利于實際應用。隨著科技進步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安全意識越來越強,國內外對汽車、建筑、家用電器、辦公用品等方面使用的塑料材料提出了嚴格的防火阻燃要求,制定了相應的技術標準與規范,因此阻燃ABS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相當重要的意義。
降低ABS樹脂燃燒性主要有三個途徑:
1、使用阻燃性聚合物與ABS共混,如CPE、pvc;
2、對現有的ABS進行化學改性,如加入三溴苯乙烯作為第四單體制備四組分的ABS;
3、通過通用的方法想ABS中加入阻燃劑,包括無機阻燃劑(如MoO3)和有機阻燃劑(如鹵素化合物、磷類阻燃劑)。阻燃型具有的阻燃作用,但其他性質可能不好(如老化、成本高)。化學改性ABS需要特定的生產過程,工藝更復雜,第三種方法在成本和性能之間取得了平衡,并且在設計多功能材料方面更具有靈活性。目前,ABS材料的阻燃改性以添加含鹵阻燃劑為主。
市售主流阻燃ABS牌號
2耐熱(耐高溫)級ABS
耐熱ABS樹脂的熱變形溫度一般在90~105℃,具有良好的耐熱性、韌性和流動性。可用于汽車門、后輪罩內板、面板等制作,應用于家電領域,如微波爐、電飯煲、電吹風等。ABS耐熱性可通過降低橡膠含量、增加SAN分子量和丙烯晴含量而提高,但采用添加耐熱單體或耐熱助劑開發耐熱級ABS的方法更受人們的關注。
在ABS樹脂中引入α-甲基苯乙烯(MS)、馬來酸酐
(MA)和馬來酰亞胺(MI)可提高ABS的耐熱性。其途徑主要有兩種:
1、將MS、MI等作為第三單體與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增加基體樹脂剛性,提高其Tg 。MA與AN的共聚物比相同AN含量的SAN耐熱性好,其維卡軟化溫度分別為123℃和103℃。二者的耐化學性和物理性能相似,生產方法也可通用。基于MS的材料顏色比基于苯乙烯的材料黃。實際生產時,MS僅部分替代苯乙烯,得到SMSAN共聚物。替代比例取決于耐熱性的要求。
2、把耐熱性更好的苯乙烯-馬來酸酐共聚物(SMA)或苯乙烯-馬來酰亞胺共聚物(SMI)作為共混物組分加入到ABS樹脂中。SMA的維卡軟化點溫度可達150℃。然而,SMA在更高溫度是不穩定。會釋放二氧化碳,因而必須釋放是其保持足夠穩定并在260℃一下可加工,否則制件會有放射紋產生。在SMA中加入1%的受阻酚抗氧劑和硫酯協效劑可使其穩定。SMI可應用在需要高于SMA和MS所能所能提供耐熱性的場合。苯乙烯與MI共聚的生產工藝與SAN相同。SMA與氨或胺反應而亞酰胺化,也可制備SMI。SMI高溫時熱穩定性好,不產生放射紋。
3抗靜電級ABS
SAN的電阻性能應AN極性性質而較PS略有降低,但仍具有足夠的絕緣性。ABS的表面靜電荷在加工、運輸、使用中引發吸附塵土、脫模困難、靜電放電等問題。因此,ABS制品需要具有一定導電性,以防止內部放電,甚至可以屏蔽外界對精密電子元件的電磁干擾。添加抗靜電劑可防止靜電荷產生或消散靜電荷,是制備抗靜電級ABS的主要方法。
抗靜電劑可在ABS加工之前或加工的過程中添加。根據添加方式,抗靜電劑的種類如下:
(1) 外抗靜電劑,以水或醇溶液的形式涂覆于ABS制品的表面,zui經常使用的是季銨鹽。季銨鹽可降低制件表面電阻,但在制件使用、清潔等過程中易被除去,因此廣泛應用于防止顯示器部件積灰等短期用途。
(2) 內抗靜電劑,在ABS加工時添加,添加量少(0.1%~3%),和ABS一定程度的相容。內抗靜電劑分為遷移性抗靜電劑和*性抗靜電劑,遷移性抗靜電劑為離子型或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疏水部分與ABS有限相容,親水部分在ABS內部遷移至表面后可吸附水增加表面導電性。表面的抗靜電劑除去后,內部的抗靜電劑仍可持續遷移至表面,直至全部耗盡,因而使用的時間較外靜電劑長。*性抗靜電劑不發生遷移,包括導電性高的填料(如炭黑、金屬涂覆的碳纖維、不銹鋼絲)、親水性高分子材料(如聚氧乙烯共聚物)和導電高分子材料(如聚丙烯晴、聚噻吩)。其中,親水性高分子材料低,主要應用于辦公自動化設備。導電填料不適用于注明顏色、透明度的用途以及電子領域。
- 凡本網注明"來源:塑料機械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塑料機械網,轉載請必須注明塑料機械網,http://jxbdc.com。違反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企業發布的公司新聞、技術文章、資料下載等內容,如涉及侵權、違規遭投訴的,一律由發布企業自行承擔責任,本網有權刪除內容并追溯責任。
-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