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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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裝商品愈來愈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民生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監管總局始終高度重視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總結經驗。為將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固化下來,并保持《辦法》同有關國際建議要求相一致,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辦法》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范圍作了哪些界定?
《辦法》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范圍設定了排他性條款,即“藥品、危險化學品除外”。《辦法》針對的是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僅對短缺量作出要求,對超量未作要求。而藥品、危險化學品屬于特殊商品,在“量”上既不可“少”也不可“多”,且成分含量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指標。《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對化學
原料藥一并審評審批,對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并審評,對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一并核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藥品、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管理適用《藥品管理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不適用一般的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規則。
三、《辦法》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模式作了哪些調整?
2018年12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全面實施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聲明制度的通知》,在全國范圍進一步深化計量領域改革,創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監管方式。為強化對改革的法治保障,此次對《辦法》進行修訂,將改革完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監管模式的舉措和成果通過規章固化下來,確立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和公示制度。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自我評價符合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同時,加強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對已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違反要求和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情況加大處罰力度,確保企業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要求。通過取消政府核查發證,改由企業自我聲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四、《辦法》如何與相關國際建議更好銜接?
原《辦法》中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提出了一些具體技術要求,這些具體要求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R87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標簽要求》(1997版)相一致。目前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已經對相關國際建議進行了修訂,發布了新的R87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標簽要求》(2015版),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的一些技術內容提出了新要求。為同國際建議要求相統一,此次《辦法》修訂對相關技術要求作出了調整,技術性較強的抽樣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現在《辦法》中,相關規定補充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中。
原標題: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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